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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江与卢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卢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19号原告刘江。被告卢炳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与被告卢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