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江与卢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卢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19号原告刘江。被告卢炳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与被告卢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