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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8日对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及时到社保局上报相关情况,持续骗领刘某某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钱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取款证明,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还款收据,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