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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月贵与向林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贵,向林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徐月贵,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林章,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徐月贵申请执行向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月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向林章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林章暂无存款,无车辆,其名下的位于泸县福集镇文星街104号的住房,由于只在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产权号,在其产权证未办理下来本院无法处置该处房产;在泸县天兴镇的名为“泸县天兴套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向林章,该公司现已经关闭停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向林章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泸泸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林章应继续履行(2014)泸泸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