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507-1阿拉坦胡义嘎申请王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胡义嘎,王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被执行人王金宝。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与被执行人王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金宝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