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饶兴彪、林文娟、饶德文、翁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饶兴彪,林文娟,饶德文,翁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在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35-5。负责人王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兴彪,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林文娟,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饶德文,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翁晓琴,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饶兴彪、林文娟、饶德文、翁晓琴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