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建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刑初21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昭湖,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黄昭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五横路41-6号旁出租厂房内投资经营凯天包装部。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包装部2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7656元,为逃避支付,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1月9日关机逃匿回去老家。包装部工人向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先后2次发函责令被告人郑某支付工资,被告人郑某依旧拒不支付。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不是暴力性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逃匿是事出有因;3、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表现良好,是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处以六个月以内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五横路41-6号旁出租厂房内投资经营凯天包装部。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包装部2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7656元,为逃避支付,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1月9日关机逃匿回去老家。包装部工人向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先后2次发函责令被告人郑某支付工资,被告人郑某依旧拒不支付。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案。另查,案发后,被拖欠工资均支付完毕,大部分工人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查询证明;5、房屋租赁合同;6、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及相关的公告照片;7、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凯天包装部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情况说明;8、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员工花名册的情况说明及花名册;9、原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凯天包装部员工工资表的情况说明及工资表;10、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凯���包装部劳资纠纷的情况说明;11、承诺书、谅解书、收据;12、证人莫某、何某乙、夏某时、李某乙、刘某丙、韦某乙、王某、张某乙、谢某、赵某乙、李某丙、祝某乙、袁某乙、吴某乙、黄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朱某乙、刘某乙的证言;1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跑、藏匿,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论述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劲代理审判员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