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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鑫涛与郭炳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涛,郭炳佑,郭炳佑委托代理人,郭金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王鑫涛,男,1997年2月8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靳富,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榆次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炳佑,男,199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祁县。被告兼被告郭炳佑委托代理人郭金照,男,系被告郭炳佑父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涛与被告郭炳佑、郭金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2元,专递费220元,共计3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