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舒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雷,男,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勇,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晴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陈伟申请执行舒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伟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舒勇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昌审判员 贾德河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力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