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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会革与郄建民、郭丽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革,郄建民,郭丽革,魏艳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85号原告:任会革,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郄建民,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郭丽革,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魏艳璞,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任会革诉被告郄建民、郭丽革、魏艳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会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郭丽革名下存款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会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郭丽革在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河郭支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62×××86。二、冻结郭丽革在邢台银行南和支行存款,账号为:88×××01。其中201:5000元,202:5000元,203:3000元,204:5000元,20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