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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怀得与叶茂、张章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怀得,叶茂,张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黄怀得,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叶茂,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三明市尤溪县。被执行人张章松,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黄怀得申请执行叶茂、张章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茂、张章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