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锐与浙江裕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浙江裕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号原告:李锐。委托代理人:马建尧,浙江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琳,浙江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裕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428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纬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融,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浙江裕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对被告浙江裕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1元,减半收取5520.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90.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 判 长 马绪良审 判 员 李东阳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诗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