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6号3栋第二层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77272952P。法定代表人:王明全。委托代理人:邓小云,女,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焱炼重型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9日、收款人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票面金额500000.00元的3130005226619193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冯 俊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