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1965年4月26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徐某与汪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汪结中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