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谭洪均与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均,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23号原告:谭洪均,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3323-0。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勇,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均与被告重庆方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洪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洪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