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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韩淑媛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3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淑媛,女,1932年8月23日生。上诉人韩淑媛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行初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淑媛称: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韩淑媛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韩淑媛请求撤销(2016)京0101行初93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韩淑媛起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起诉人1958年强行将房源、产权人不同的两处私房合并在一起,算为一户,列入私房改造的行为;认定被起诉人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是侵权、剥夺百姓人权的行为;将被起诉人制造冤假错案的主谋操纵人依法判刑;将抢走的房屋折价赔偿和补偿。因韩淑媛所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故韩淑媛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韩淑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韩淑媛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