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金柱与文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柱,文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64号原告潘金柱,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文军,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柱与被告文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柱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金柱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