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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关键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键,四平市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694号原告关键,男,蒙古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键诉被告四平市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关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