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677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酗酒成性,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实施家庭暴力,长此以往,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诚心想离婚,请法院准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15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和睦相处,现在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费22元,共计97元,原、被告各负担48.5元,被告负担的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