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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建,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郑伯妍,易通投资有限公司,杨雪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建,男,1953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台(刘国建之姐),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清盘负责人:林学冲,清盘全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爽,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伯妍,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易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高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雪松,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原北京三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再审申请人刘国建因与被申请人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公司)、郑伯妍、易通投资有限公司、杨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刘国建与港澳国际公司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自愿达成协议:刘国建与港澳国际公司自愿接受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39号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给付刘国建一次性补助款200万元;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争议,等。现刘国建与港澳国际公司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刘国建基于上述协议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39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国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书记员  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