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强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强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强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强强撤回上诉。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树民审 判 员 胡秀琴代理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