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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某某项目部,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87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某某项目部。负责人周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部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