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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武霞与被告邵建中、陈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武霞,邵建中,陈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10号原告:冯武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邵建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永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冯武霞诉被告邵建中、陈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武霞撤回对被告邵建中、陈永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武霞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