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武霞与被告邵建中、陈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武霞,邵建中,陈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10号原告:冯武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邵建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永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冯武霞诉被告邵建中、陈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武霞撤回对被告邵建中、陈永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武霞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