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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6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石伟与顾明才、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顾明才,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639-2号申请执行人石伟。被执行人顾明才。被执行人刘玲玲。申请执行人石伟与被执行人顾明才、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顾明才、刘玲玲归还石伟借款本金306208.35元及逾期利息(以306208.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上述债权,石伟有权在债权金额38万元内就顾明才名下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号金狮薇尼诗花园2幢40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22元,由顾明才、刘玲玲负担。因顾明才、刘玲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石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82577.81元,本案执行费用5639元。本院在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号金狮薇尼诗花园2幢406室房产,该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