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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志会与赵立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会,赵立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95号申请人于志会,农民。被申��人赵立拴(又名赵立栓),农民。于志会申请执行赵立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赵立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