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志会与赵立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会,赵立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95号申请人于志会,农民。被申��人赵立拴(又名赵立栓),农民。于志会申请执行赵立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赵立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