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继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11号被执行人李继成,地址城关镇花园路帕提欧小区正对门第二幢601。申���执行[李继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