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玉忠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姜开存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忠,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姜开存,徐俊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忠。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负责人姜开存,厂长。被执行人姜开存。被执行人徐俊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忠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姜开存、徐俊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开存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第27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份,该决定书宣告申请执行人(专利权人)李玉忠专利号为200520118653.6一种不锈钢水表壳体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姜开存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2016年4月28日,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李玉忠已收到上述第27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鲁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