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与王铁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王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61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万通中心一层F1S23、25、26、28、29、C501、502。负责人马力,行长。被执行人王铁磊,男,1980年1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与王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铁磊支付人民币246728.86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心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