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4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建红与武守印、李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红,武守印,李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执保29号原告王建红,黑龙江省管理局公路管理站下岗工人。被告武守印,个体户。被告李占玉,黑龙江省荣军农场职工户。本院依据﹝2016﹞黑8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占玉所有位于九三管理局局直十二区16栋3单元302室(房权证号为九三房权证局直字第号)楼房一处。期间由被告李占玉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及抵偿其他债务。查封期间二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查封原告提供的王建辉所有平房一处(坐落号为0600-79-05/04,房权证号为九三分局字第号)。查封期间由王建辉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及抵偿其他债务。查封期间二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查封原告提供本人名下位于九三管理局局直五区73栋4室(房权证号为九三局直字第号)平房一处。查封期间由王建红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及抵偿其他债务。查封期间二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