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金显锋与赵家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锋,赵家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553号原告:金显锋,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业,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显锋与被告赵家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显锋撤回对被告赵家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显锋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