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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方方与陈锴 陈龙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方,陈锴,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方方,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陈锴,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陈龙,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申请执行人张方方与被执行人陈锴、陈龙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185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