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丽与被上诉人李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李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丽,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富,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辉,住松原市。上诉人刘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12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志,被上诉人李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刘丽。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