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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丽与被上诉人李富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李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丽,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富,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辉,住松原市。上诉人刘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12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志,被上诉人李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刘丽。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