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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范晓雪诉陈鹏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陈×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2647号原告范×,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1,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原告范×与被告陈×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学武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陈×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2;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我发现彼此性格不合;2016年3月15日晚上,被告同婆婆发生争吵,用刀将自己扎伤;3月25日我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殴打我;第二天我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在我们已经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2由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陈×2抚养费;3、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属于我的那部分归我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1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感情很好,我不明白原告为何无缘无故要与我离婚;2016年3月25日我只是用手向原告比划了两下,且当时我腿伤还没好,没有感觉打到了原告;3月26日早晨原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4日生育一女陈×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6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3月15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用刀将自己腿部扎伤后住院治疗。3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原告于次日早晨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医院诊断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近两年后结婚,且双方均认可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有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抚养好子女,照料好老人,建设好家庭。原、被告近期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范×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