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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宇静与黄建��,陈一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宇静,黄建华,陈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宇静,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一丽,女,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梁宇静与被执行人黄建华、陈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已��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928000元及借款578000元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0元、执行费116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一丽的工资收入16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