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师容与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师容,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师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伦贵。申请再审人唐师容因与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4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唐师容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原审原告发动的虚假诉讼,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当事人,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审原告力源公司借用案外人唐菊华的身份证,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开设了账号为81×××58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和存折一直由原审原告力源公司持有。2012年7月16日,力源公司分三笔向该账户存入280万元人民币,款项来源填写为“贷款”。2012年7月19日,力源公司的工作人员段卫红从唐菊华的该账户上给原审被告唐师容转账人民币280万元,汇款用途款写为“往来款”。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唐师容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唐师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师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贤茂审判员 周 建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