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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何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萍,何咏萍,陈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62号原告李玉萍,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何咏萍,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君旗,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萍与被告何咏萍、陈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李玉萍负担。审 判 长  闫 云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