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何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萍,何咏萍,陈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62号原告李玉萍,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何咏萍,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君旗,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萍与被告何咏萍、陈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李玉萍负担。审 判 长 闫 云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