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河县九保乡。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古登鹏、代理检察员梁照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三人在梁河县九保乡杨某戊的责任山采伐林木264棵,计立木蓄积15.7329立方米,价值51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15.7329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的木料作价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永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的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