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徐伟华、胡鹏程、李润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娜,胡鹏程,徐伟华,李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娜,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胡鹏程,职业不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徐伟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润中,住巴彦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丽娜与被执行人胡鹏程、徐伟华、李润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丽娜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