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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齐坡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齐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3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56号甲56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吉鸿,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齐坡,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建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刘齐坡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1970年参加工作,1990年入职北京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2002年7月16日与东方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东方公司被北京渔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兼并,渔阳公司更名为金银建公司。2013年7月我从金银建公司退休,工龄是43年。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补充医疗保险20年工龄以上者,应报销85%(含退休人员),但金银建公司只报销70%。我2014年药费自付一金额为3900.13元,实际只报了1820.09元,少报了390.02元。故诉至法院要求金银建公司支付201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差额390.02元。金银建公司辩称,刘齐坡是因公司改制到我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龄是指在金银建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5年1月起算至2013年刘齐坡退休,工龄为8年,刘齐坡没有依据和证据证明其在金银建公司工作超过20年,故不同意刘齐坡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齐坡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东方公司被渔阳公司收购,渔阳公司更名为金银建公司,刘齐坡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金银建公司支付和缴纳,并从该公司办理退休。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东方公司为刘齐坡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刘齐坡的职级、薪酬标准和待遇不变,且刘齐坡与金银建公司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刘齐坡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刘齐坡的退休证显示其1970年参加工作,至2013年退休,工龄为43年。金银建公司虽主张刘齐坡的工龄为8年,但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金银建公司应按85%的比例为刘齐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鉴于金银建公司已给刘齐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1820.09元,故金银建公司应向刘齐坡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差额(3900.13-1300)×85%-1820.09=390.02元。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12月判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刘齐坡补充医疗保险差额三百九十元零二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金银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齐坡的原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刘齐坡的医疗费已经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故我公司只应为其报销另外35%,刘齐坡共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85%,并未少报销,因此,刘齐坡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我公司不同意刘齐坡的诉讼请求。刘齐坡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刘齐坡原系东方公司职员,双方于2002年7月1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齐坡享受企业建立的4%补充医疗保险,其报销比例20年工龄以下(含)为80%,20年工龄以上为85%(含退休人员)。2005年1月31日,渔阳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约定渔阳公司收购东方公司。2005年5月9日,渔阳公司更名为金银建公司。刘齐坡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系金银建公司支付和缴纳,2014年医疗费用自付一的金额为3900.13元,金银建公司已为刘齐坡报销1820.09元。刘齐坡的退休证载明刘齐坡退休时间为2013年,参加工作时间为1970年7月并盖有金银建公司的公章。金银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刘齐坡提供的《致管理岗位职工承诺书》原件及《东方出租公司职工待遇说明》打印件。其中《致管理岗位职工承诺书》的内容为:刘齐坡同志:……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东方公司股东变更后“管理人员职级、薪酬标准和待遇不变”。公司股东已授权我,进一步解除大家后顾之忧,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向管理人员做如下承诺:“职级、薪酬标准和待遇不变”的含义是指2003年8月27日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承诺函时在册具体每名管理人员(包括您)所任职(级)的薪酬标准和待遇,至退休不会因企业对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异动而降低……。该承诺书盖有东方公司公章,时间为2004年1月12日。《东方出租公司职工待遇说明》载明:唐飙先生,鉴于您代表银建接收东方人事劳资事宜,根据2003年8月27日银建关于“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待遇不变”的承诺,现将东方出租职工劳动报酬以外的待遇说明知会如下:……补充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相同):公司2002年7月文件规定,20年工龄以上者报销85%,以下者80%。金银建公司认为该承诺书没有金银建公司的公章,与其无关。职工待遇说明没有公章,不认可真实性。2015年9月22日,刘齐坡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5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刘齐坡不服,诉至原审法院。金银建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提交《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一份,该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职工退休证、《致管理岗位职工承诺书》、《东方出租公司职工待遇说明》、收购协议、名称变更通知、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齐坡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东方公司被渔阳公司收购,渔阳公司更名为金银建公司,刘齐坡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金银建公司支付和缴纳,并从该公司办理退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东方公司为刘齐坡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刘齐坡的职级、薪酬标准和待遇不变,且刘齐坡与金银建公司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刘齐坡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刘齐坡的退休证显示其1970年参加工作,至2013年退休工龄为43年。故金银建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85%的比例为刘齐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金银建公司提出的该公司只需报销补充医疗保险50%以外的35%的上诉意见,并不符合《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当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金银建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金银建公司已给刘齐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1820.09元,原审法院核算金银建公司应向刘齐坡补齐补充医疗保险差额390.02元并无不当。综上,金银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