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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军峰与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峰,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孙军峰。被告:王宏伟。原告孙军峰为与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秋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宏伟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付,在2014年9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军峰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宏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