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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生斌与童学万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斌,童学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生斌,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童学万,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陈生斌与被执行人童学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长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童学万外出务工,不知去向,另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和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待查到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和财产信息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大长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国审判员  钱生梅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文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