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唐名慧与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名慧,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金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名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伦贵。第三人谭金华。申请再审人唐名慧因与长沙高新开发区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第三人谭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唐名慧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原审原告发动的虚假诉讼,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力源公司借用第三人的身份证,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开设了账号为81×××66的银行存折,该存折一直由原告力源公司持有。2012年7月16日,原告力源公司分三笔向该账户存入300万元,款项来源栏填写为“贷款”。2012年7月19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从第三人的该账户上,给被告唐名慧在农行深圳分行深南支行的账户转入300万元(账号:62×××10),汇款用途栏载明为“往来款”。庭审中,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述称,对其在华融湘江银行开户、存款、转账的情况均不知情,亦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且其也没有向被告出借过款项。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唐名慧向本院申请再审,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综上,唐名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名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贤茂审判员 周 建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