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2890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汪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先丙,男。被告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2016年4月28日,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先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供应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润滑油,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元。被告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口头向原告订购价值1,200元的润滑油。原告供货至被告指定地址后,由被告经办人填写了销售送货单。2015年7月24日,原告开具金额为1,20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的主张有其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为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雪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