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孙涛与林冬青、徐海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林冬青,徐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冬青,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海辉,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14幢504室房产为被执行人徐海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海辉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14幢504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