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70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