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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仟暘与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锦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仟暘,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锦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13号原告任仟暘。委托代理人张志会,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建华,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顺,居民。委托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仟暘与被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锦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任仟暘于2016年4月13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任仟暘负担。审 判 长  侯顺忠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