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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会峰、刘金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会峰,刘金文,刘青闲,刘彬,刘彩红,刘自有,刘新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83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王会峰。被告刘金文。被告刘青闲。被告刘彬。被告刘彩红。被告刘自有。被告刘新文。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会峰、刘金文、刘青闲、刘彬、刘彩红、刘自有、刘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