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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黄坤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黄坤,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61号原告任黄坤,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森,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黄坤诉被告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黄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黄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黄坤负担。审 判 长  张更贵人民陪审员  张克聪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