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黄坤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黄坤,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61号原告任黄坤,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森,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黄坤诉被告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黄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黄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黄坤负担。审 判 长 张更贵人民陪审员 张克聪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