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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布仁巴图、孙淑珍、鄂尔多斯市益园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布仁巴图,孙淑珍,鄂尔多斯市益园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45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系该事业法人主任。委托代理人樊树升,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仁巴图,男,蒙古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东胜人,市中医院职工。被告孙淑珍,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同上。被告鄂尔多斯市益园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布仁巴图、孙淑珍、鄂尔多斯市益园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