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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汤涛与陈秀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涛,陈秀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283号原告:汤涛,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吴飞,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祥,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涛与被告陈秀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涛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