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玉全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53号罪犯玉全,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来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作出(2007)桂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玉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7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2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玉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玉全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玉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99.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玉全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